JPT 日本语能力考试

关于处理不当行为的规定

关于处理不当行为的规定

第1条(目的)

本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日语能力测试(JPT),即由日语能力测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实施的日语能力评估,得到公平的评估。

第2条(有效性)

在因不当而出现争议或冲突的情况下,委员会将依据本规定作出正式裁决。

第3条(不当行为的定义)

作弊被定义为所有与公平考试评估相冲突的行为,如试图利用他人的帮助或自己能力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得或取得分数。

第4条(取缔作弊行为)

取缔作弊行为的类型如下

  1. 现场取缔

    在考试现场被监考员和考官发现的作弊行为,即考生在提交答卷和试卷后被要求离开考场。

  2. 事后取缔

    在评分程中答案与其他人高度雷同的考生,将被列为成绩保留人员,不予发放成绩。
    成绩单的发放与成绩的公布保留到当事人洗脱作弊嫌疑为止。

  3. 他人替考

    这是指考生以外的人冒充考生本人,参加考试或与他人交换答卷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相关人员都将被视为作弊者。

  4. 其他

    这指的是发生在上述第1、2和3项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不当行为。

第5条(对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和取消考试资格)。

以下行为被定义为不当行为,每种行为的取消资格期限如下

  1. 因作弊被处以民事或刑事处罚:取消五年的资格。

  2. 伪造身份证、残疾证等参加考试:取消四年的资格。

  3. 在国内或国外伪造成绩单:取消四年的资格。

  4. 他人替考:取消四年的资格。

  5. 做笔记或记录考试问题:取消四年的资格。

  6. 泄露、印刷或分发部分或全部考试问题:四年内取消资格。

  7. 使用通讯设备(如手机)发送或接收答案:取消四年的资格。

  8. 在考试期间看别人的答案或向别人展示自己的答案:取消两年的资格。

第6条(侵犯版权和取消资格的期限)

未经版权持有人许可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被定义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每种行为的取消资格期限如下

  1. 录制或拍摄部分或全部问题:取消四年的资格。

  2. 泄露、打印或分发部分或全部问题,或进行在线或离线讲座:取消四年资格。

第7条(针对作弊者和版权侵权者的事后处理事项)

如果出现作弊者或版权侵权者,委员会应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以下事项,并将该事件作为作弊罪处理。

  1. 违规者的事后措施

  2. (1) 成绩的无效性

    (2) 自欺诈行为发生之日起2-5年内被取消考试资格

    (3) 将作弊报告发送给考生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仅针对知识产权考试)

  3. 针对版权侵权者的事后措施

  4. (1) 结果的无效性

    (2) 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4年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

    (3) 民事和刑事诉讼

    (4) 向考生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发送不当行为报告(仅适用于知识产权考试)

第8条(重新审查)

(1) 根据本守则第4.2条,分数通知书被扣留的人,可以在被告知这一事实的月份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参加重新考试,并证明有关考试结果不是因作弊而获得的。

(2) 复试成绩与有关考试成绩相比,降幅在50分以内的,按正常处理;降幅超过50分的,按作弊处理。
只有听力或阅读考核可以按照相似度和等级偏差分别进行复查,在这种情况下,每部分作弊的处理标准分值为25分。

(3) 复试的结果只能作为处理作弊的依据。

(4) 在成绩公布后,如果在考后调查过程中发现取得成绩的考生有作弊行为,则该成绩和此后取得的所有成绩都将被取消。 取消资格和后续措施应符合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9条(复审的进展情况)

如果根据本规则第8条进行复审,应适用以下规定

  1. 委员会有义务通知接受复审的人(以下简称'复审人')将根据第8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试者有义务通知委员会,复试将按照第8条第1款进行。

  2. 复试者只有在签署复试同意书后才能参加考试。 签署的同意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被推翻。

  3. 考试时间应与正常考试时间相同。

  4. 复试使用委员会指定的问题表格进行。

  5. 复试可以在委员会总部设立的考试中心进行,如果没有这个考试中心,可以在复试期间的常规考试中进行。
    如果是在考场参加考试,将在考试结束后8天内通知考生有无作弊;如果是参加普通考试,将在3天内通知考生有无作弊,以相关成绩公布后的工作日为准。

  6. 在复试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7. 如果复试者有理由不能在收到成绩扣减通知的当月最后一天起的两个月内参加复试,可以在提交证明材料后,只推迟一次,时间不超过30天。

  8. 复试者可对复试成绩或复试程序提出上诉。 如果委员会认为复试者的申诉是有效的,它将只允许再进行一次复试。
    额外的复试应以与复试相同的方式进行,复试者不得对额外复试的结果提出上诉。

第10条(对拒绝重新测试者的行动)

属于本守则第8.1条规定的考生,在接到委员会要求复试的通知之日起至下个月正式考试之日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复试的,视为对按作弊处理无异议,按作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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